義守大學醫學檢驗技術學系學生申請臨床實習要點
109年3月6日系務會議通過(全文),109年3月26日校長備查公告
109年9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5點),109年10月14日校長備查公告
110年9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5、11、14點),110年12月19日校長備查公
113年3月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6),113年6月4日校長備查公告
一、 為使本系學生申請至醫院實習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為本系符合申請實習資格之學生;實習內容依本系規劃之必修學分及科目排定之。
三、 學生申請實習資格:已修習本系專業及臨床課程(如附表),且不及格學分不超過八學分,方能申請至醫院實習。專業及臨床課程表,每學年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審議後,另行公告。
四、 實習醫院為本系正式函文之教學醫院檢驗相關部門,各醫院之實習人數以每年度各醫院同意之名額為準。每年實習總人數由實習委員會按實習醫院同意之名額調整。學生不得自行接洽實習醫院逕行實習。
五、 實習委員會於每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會決議並公告符合資格之學生名單。臨床實習醫院之分發,依學生分發前之在校平均學業成績排名依序選填。如為系學會幹部按幹部職掌給予加分,系會長及副會長平均學業成績至多以加二分為限,其餘系會幹部至多以加一分為限。必要時,實習委員會得按各醫院實習名額調整志願序。
六、 學生經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實習醫院;如確有變更實習醫院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實習委員會審核決定之。
七、 學生實習期間,不得返校修課。
八、 臨床實習課程以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之課程為主,實習時間至少二十週。實習起訖日期、實習醫院因教學安排增加週數或遇提早實習之情況,以尊重實習醫院為原則。
九、 為維護實習學生及實習醫院人員、病患之健康,學生應於報到前,依據該實習醫院之規定完成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康檢查資料。
十、 學生於實習期間之出勤,應遵守本校及實習醫院相關規定。學生實習請假,應按照實習醫院請假規定辦理。
十一、 學生實習成績之考核,由實習醫院與本系共同評定之。實習期間如有態度傲慢不接受實習醫院指導糾正或影響校譽,經實習醫院提出者,扣實習總成績;嚴重者,停止實習。
十二、 本系於每個實習醫院均安排負責老師,並於學生實習期間定期進行訪視,協助學生解決實習學習之困難。
十三、 本系每學年定期舉辦實習座談會,以作為選擇實習醫院及實習相關作業調整之依據。
十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送交醫學科技學院核備,陳請校長備查後自公告日實施。